36. 某所中學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共十七人,請問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依法至少需有多少位?
(A)6 位
(B)7 位
(C)8 位
(D)9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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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3), B(262), C(351), D(1976), E(0) #3113535

詳解 (共 4 筆)

#5842808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17的二分之一是8.5,因此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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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216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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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196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vs 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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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46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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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80525
未解鎖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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