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償,丙、丁二人乃同意不提告訴。惟甲、乙並未履行其賠償之約定。丙、丁於是檢具事證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嗣後,甲對丙給付約定之賠償,丙僅向檢察官撤回對甲之告訴。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回告訴,撤回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
(D)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為有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424), C(598), D(40), E(0) #350901

詳解 (共 10 筆)

#1383096
補充239條,用以銘記: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21
0
#2613265
239條:(主觀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
(共 2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361696

告訴之主觀 (被告) 不可分

11
0
#897593
本題本來就是四訴:丙>甲 告訴甲對丙傷害,丙>乙 告訴乙對丙傷害,丁對甲 告訴甲對丁傷害,丁對乙 告訴乙對丁傷害。

丙撤回對甲之告訴傷害是否及於乙(=撤回丙對乙之告訴傷害),為告訴對人之效力問題,亦即告訴之主觀不可分。依刑訴239,丙撤回對甲之告訴會及於乙,有主觀不可分之適用。

丙撤回對甲之告訴傷害是否及於甲對丁之傷害(=撤回丁對甲之告訴傷害),為告訴對物之效力問題,亦即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對此法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需犯罪事實均為告乃 + 被害人同一 + 一行為 + 一罪,才有客觀不可分之適用。本題中犯罪事實均為告乃,並係同一傷害行為,且亦僅成立一傷害罪,唯被害人不同一,故無客觀不可分之適用(丙撤回告訴甲對丙傷害,不及於甲對丁傷害)。
換角度想,依232,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有獨立告訴權,不受他人是否提起或撤回告訴之影響。丁既未撤回對甲或乙之告訴,則丁之合法告訴仍存續中,檢察官可依其合法起訴。
5
3
#897531
樓上解釋將理由寫出來,我試著更白話的解讀(有誤請指正):

觀念上可以參考本圖
%252522%2525C3%2525A5%2525C2%252590%2525

依題意,甲、乙共同毆傷丙、丁。然後丙、丁告訴甲、乙,但丙撤回對甲告訴部分。
從丙告訴甲、乙立場觀之,兩人是犯罪主體的主觀不可分,而且傷害又是告訴乃論,所以當丙撤回對甲部分時,撤回就會自動及於乙。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238條規定,A、D的選項都是對的(立法的原因,在避免濫訴)。

附帶一提,其實甲、乙仍在告訴中,因為丁仍未撤告,也是犯罪事實的主觀不可分導致。
5
0
#897612
嗯,我下面的解釋,欠缺仔細的推導。Hsiang-hsuan Hsu的答覆應該才是對的。

不知道Hsiang-hsuan Hsu是否能告知我附上的圖表,有何處需要修改、加強?
能有法學先進賜教,將感激不盡。
4
0
#897532
那麼為何丙撤告,丁可以仍在告訴甲、乙中?
因為這甲、乙共同毆傷丙、丁,是犯罪事實的客觀不可分

3
0
#806299
AD 238 告乃之撤告
BC 239 告訴之主觀不可分
2
0
#3787048

屬刑訴

0
0
#479120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

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