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只能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B)取用中文姓名時,原則上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C)外國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皆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且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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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0), C(129), D(317), E(0) #3225158
統計: A(57), B(40), C(129), D(317), E(0) #3225158
詳解 (共 3 筆)
#6197504
(D)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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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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