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二點五
(D)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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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1), C(11), D(388), E(0) #1729121
統計: A(77), B(11), C(11), D(388), E(0) #1729121
詳解 (共 5 筆)
#3489858
個人記法:公部門 3% 私部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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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權益法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二點五
(D)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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