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A)歸化人之原生國家未給予我國國民相同待遇者
(B)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C)歸化申請人所提出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經刑事法院判決確定者
(D)歸化申請人事先簽署聲明書,聲明放棄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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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078), C(187), D(291), E(0) #1869203
統計: A(162), B(1078), C(187), D(291), E(0) #1869203
詳解 (共 5 筆)
#4147478
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究屬何機關之責任?
答案:(D)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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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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