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訴訟法「抗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法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無準用之規定
(B)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不視為已提起抗告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D)裁定送達前之抗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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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6), C(138), D(56), E(0) #304917
統計: A(67), B(26), C(138), D(56), E(0) #304917
詳解 (共 5 筆)
#249176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
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
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
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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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548
行政訴訟法不屬於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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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09
第 270 條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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