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情形,雖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非法定得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
(A)無一定之住居所
(B)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C)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D)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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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57), C(1276), D(365), E(0) #2796778
統計: A(430), B(57), C(1276), D(365), E(0) #2796778
詳解 (共 8 筆)
#5313913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A)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B)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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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377
預防性羈押的「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要件判斷 —最高法院一〇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九號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亦不以被告有同一犯罪之前科紀錄為必要,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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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903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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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928
(C)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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