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其中 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而聽說乙同意離婚,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意思。甲、乙皆善意無過失相信他 們已完成法律之形式要件,遂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畢。一年後,甲與戊結婚,戊因甲之戶 籍謄本上離婚記事,確信甲已離婚,但並不清楚甲、乙之離婚過程。有關甲、乙離婚及甲、戊結婚之 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之離婚無效
(B)甲、乙之婚姻,自甲、戊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C)甲、戊之婚姻為重婚,其結婚無效
(D)甲、乙之婚姻消滅後,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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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06), C(565), D(79), E(0) #2792312

詳解 (共 6 筆)

#5334488
(A)甲乙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不完備,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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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909
(D)(題目)...證人丁僅透過甲之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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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752
條文很多,不放上來了。甲乙離婚因為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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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799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 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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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692
  •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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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250
  1. 甲乙離婚因為違反§982法定方式,依據§988第1款離婚無效-->不懂為什麼甲乙離婚違反982條法定方式?><
    因為甲乙有請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也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了,那不就是符合982的法定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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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86729
未解鎖
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按民法1050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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