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遺屬受領職業傷病死亡補償之順位為下列何者?
(A)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B)配偶及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C)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D)配偶及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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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80), C(1523), D(391), E(0) #3010319
統計: A(169), B(580), C(1523), D(391), E(0) #3010319
詳解 (共 4 筆)
#5869425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v.s.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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