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離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因訴訟上和解而離婚
(B)因法院判決而離婚
(C)兩願離婚
(D)經法院調解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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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307), C(7181), D(200), E(0) #2781684
統計: A(385), B(307), C(7181), D(200), E(0) #2781684
詳解 (共 6 筆)
#5145538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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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341
38 下列何種離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 因訴訟上和解而離婚 民法第 1052-1 條
(B) 因法院判決而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
(C) 兩願離婚 民法第 1050 條
(D) 經法院調解而離婚 民法第 1052-1 條
第 1052-1 條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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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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