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B)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續聘
(C)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不得解聘
(D)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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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7), B(236), C(970), D(5179), E(0) #2128358

詳解 (共 10 筆)

#3759407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庭長法官聯席會

問題 :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教評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該公立學校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並通知當事人。該教師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何種類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決議結論 :

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故公立教師救濟有兩種不同途徑

*需注意此決議只有規定公立教師才能依此方式救濟*


251
1
#4035026

公立教師(行政契約):

申訴-再申訴(等同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私立教師(私法契約):

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申訴-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227
4
#4293602

TO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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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林清老師臉書

97
1
#5966419
教師法§44第六項-申訴再申訴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申訴+)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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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提起撤銷訴訟是錯的喔各位,因為“停聘、解聘不續聘”理論上應該都變成行政契約了,而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要改成確認訴訟(聘任法律關係存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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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確認訴訟,要注意什麼?

如果要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¹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²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行政先行程序」。from.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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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年7月份 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
公立學校教師的停聘、解聘不續聘-行政處分
VS
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 第11號判決
(判決日期:111年07月29日)
公立學校教師的(停聘、解聘 未解釋)不續聘-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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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確認訴訟(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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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60號判決(裁判日期:112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裁判日期:1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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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誤 歡迎指教討論
(p.s 未來遇到公立學校之老師3聘的題目 本人認為選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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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669

若由教評會認定教師如:行為不檢之事由而解聘 解聘理由非教師當事人ㄧ方之事由,則可以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待指證)


而私立學校則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47
0
#6182787
公立大學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已修正為「公法上之契約意思表示」,不服之救濟:
1.解聘:提「確認訴訟」-確認聘僱法律關係存在(最高行110年上字第19號)
2.不續聘: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學校作成續聘之意思表示(111憲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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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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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郭羿老師113年之上課筆記
28
1
#4148787

To:阿扭扭

公立學校老師救濟:

1.申訴、在申訴、行訴

2.訴願、行訴訟

 

只有這兩種,有錯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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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981350

※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性質

公立學校:

1.公立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

2.依教師法內之法定事由所為之的停聘解聘不續聘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3.聘約內容另有附約,雙方約定8年內期限升等,未履行聘約內容(期限內未升等)不續聘,為履行行政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私立學校:

1.私立學校與教師聘約為私法契約,為雇傭關係。

2.私立學校對教師所為之停聘解聘不續聘私法上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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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578
依照最新實務見解
667546e8853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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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改為A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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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384
補充一下 公立大學教師救濟(不續聘➡️...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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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03309
未解鎖
依現行實務見解,甲可選擇: 1申訴→再申...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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