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B)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續聘
(C)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學校不得解聘
(D)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學校之解聘處分
統計: A(1567), B(236), C(970), D(5179), E(0) #2128358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庭長法官聯席會
問題 :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教評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該公立學校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並通知當事人。該教師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何種類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決議結論 :
是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故公立教師救濟有兩種不同途徑
惟,*需注意此決議只有規定公立教師才能依此方式救濟*
公立教師(行政契約):
申訴-再申訴(等同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私立教師(私法契約):
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申訴-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TO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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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確認訴訟,要注意什麼?]
若由教評會認定教師如:行為不檢之事由而解聘 解聘理由非教師當事人ㄧ方之事由,則可以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待指證)
而私立學校則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To:阿扭扭
公立學校老師救濟:
1.申訴、在申訴、行訴
2.訴願、行訴訟
只有這兩種,有錯請糾正!
※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性質
公立學校:
1.公立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
2.依教師法內之法定事由所為之的停聘、解聘、不續聘為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3.聘約內容另有附約,雙方約定8年內期限升等,未履行聘約內容(期限內未升等)之不續聘,為履行行政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私立學校:
1.私立學校與教師聘約為私法契約,為雇傭關係。
2.私立學校對教師所為之停聘、解聘、不續聘為私法上之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