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
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 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 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A)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B)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
(C)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
(D)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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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 B(87), C(10), D(17), E(0) #2792393
統計: A(1014), B(87), C(10), D(17), E(0) #2792393
詳解 (共 5 筆)
#6174077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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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512
參考一下 J 737(波音公司737)
大法官737號解釋出爐,其中幾個重點包括:
- 羈押理由應告知: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 羈押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原則應告知: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獲知證據的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只要滿足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或採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或其他適當方式,為立法裁量範疇。
- 定期改善: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而這個時間將在本月底屆期。
- 建議納入羈押強制辯護:大法官表示偵查中羈押對人身自由拘束嚴重,理由書最後提及,修法時應該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偵查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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