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安養機 構,該機構中負責照顧甲之護士戊對其照顧甚為細心。由於甲之狀況持續惡化,乙、丙、丁討論是否 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倘若甲別無其他親屬,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為配偶乙
(C)倘若乙、丙、丁皆同意,法院得選任戊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D)甲受監護宣告後,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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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49), C(181), D(477), E(0) #279231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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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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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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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13
A:民法第14條B:民法第1111條,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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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663

成年監護宣告1111


I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II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未成年監護
意定監護》法定監護〉法院職權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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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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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487

(D)

民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1186條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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