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裝載整體物品因長度超長、或高度超高、或寬度超寬,應向下列何
單位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A)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B)警察機關
(C)縣市政府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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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8), B(178), C(45), D(223), E(0) #3020794
統計: A(5708), B(178), C(45), D(223), E(0) #3020794
詳解 (共 4 筆)
#597797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第 80 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點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其規定。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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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89
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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