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 2人
(B) 3人
(C) 4人
(D)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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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801), C(76), D(1299), E(0) #1917218

詳解 (共 5 筆)

#3136205
1.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
2.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由法官3人合議(法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
3.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由法官5人合議(法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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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184

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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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055

補充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級管轄,則因普通法院體系及行政法院體系之因素,而有所異

 

1.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及二審均包括在智慧財產法院內,第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

 

2.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刑事訴訟案件 : 第審由各地方法院審理,第審才會到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第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

 

3.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行政訴訟案件 : 可經由訴願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訴願審議)後,由智慧財產法院對於該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所生之案件,為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審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上述三種案件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因智慧財產權之訴訟而有所異,因此須釐清各訴訟之審級,以免產生訴訟權益受損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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