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特殊教育對象中的肢體障礙學生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新制身心障礙類別中應為哪一類
(A) 第一類
(B) 第二類
(C) 第三類
(D) 第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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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56), C(197), D(448), E(0) #3249803
統計: A(186), B(156), C(197), D(448), E(0) #3249803
詳解 (共 3 筆)
#7286538
舊制16類
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精神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平衡機能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
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精神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平衡機能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
新制8 類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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