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
損害賠償
(B)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C)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
責任
(D)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
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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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32), C(59), D(2345), E(0) #1712455
統計: A(148), B(232), C(59), D(2345), E(0) #1712455
詳解 (共 8 筆)
#5551870
(A) 民 793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B) 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度,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上衝突,而擴張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所有權內容,以發揮各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機能。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者為限,亦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C) 民 794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故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D) 民796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故非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就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了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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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479
(A)
民法 第793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B)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07 號民事判決:
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度,旨在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上衝突,而擴張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所有權內容,以發揮各不動產之最大經濟機能。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者為限,亦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C)
民法 第794條: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 第184條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
民法 第796條1項: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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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575
(D)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 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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