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中華民國國民得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B)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放棄我國國籍,而又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
(C)為外國人之配偶
(D)由外國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無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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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346), C(144), D(79), E(0) #1869205
統計: A(78), B(1346), C(144), D(79), E(0) #1869205
詳解 (共 4 筆)
#3626284
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選項D)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選項C)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選項A)。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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