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現行「新北市資源班實施要點」的敘述,何者正確?
(A) 資源班應優先服務經鑑輔會核定具有特殊教育資格之學生,如學生僅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學校不需要提供服務。
(B) 資源班教室皆應設置於一樓,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C) 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可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節數對等補足。
(D) 資源班課程不得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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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347), C(2096), D(307), E(0) #841547

詳解 (共 10 筆)

#1094648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裡有寫。
學生在資源班學習節數,應依其個別需要安排適當時段為之。得由現行同年級九年一貫課程之領域學習節數、彈性學習節數及學生在校時間規定之非學習節數中調整。
前項之學習節數,如因排課或學生學習需要得配合校內課後輔導措施,規劃出缺勤管理、課間照顧及接送等事宜並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授課節數,但教師不得支領該時段之輔導鐘點費,學生如繳交課後輔導費亦應依節數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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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567

新北市資源班實施要點(105.02.04)

 

(C)第七條規定:

學校得以下列方式遴用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以因應學生學習及教學需要:

(一)由資源班教師與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交換授課,其節數應對等補足。

(二)運用資源班編制員額轉換鐘點費,遴用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授課,或依各

          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各類校外特殊專才人員兼任。

前項編制員額轉換,應配合資源班學期課程計畫為之,並經特推會審議後實施。


(A) 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B) 第三條規定: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

          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務集中式特教

          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D)第十九條規定:

學生於資源班之學習節數,應依個別需要適當安排於下列時段:

 (一)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得抽離該領域所有節數,並應優先以語文

            或數學領域為主。

 (二)於晨間活動、導師時間或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或彈性學習節數為之。

 (三)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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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630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A) 資源班應優先服務經鑑輔會核定具有特殊教育資格之學生,如學生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校需要提供服務。

(B) 資源班教室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C) 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可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節數對等補足。

(D) 資源班課程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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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822
B 應設於一樓,如設於二樓以上,應具備合格之無障礙設施以利學生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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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051

(B)資源班教室皆應設置於一樓,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二十二、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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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410
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及服務人次之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九節,國民中 學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六節。每節分鐘數比 照普通班,因排課需要以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 數換算。 (二)資源班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比照資源班專任教師。 (三)每名教師每星期直接教學、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與入 班協助之總服務量應達六十至八十人次,其中直接教學不得少於 六十人次。 (四)資源班工作小組可因資源班教學及學生需要合併運用各教師之授 課節數及服務人次。 (五)每節每一(小)組教學以輔導六人為上限。經資源班工作小組討 論後實施之協同教學,得不受上述人數限制。 (六)每名教師每星期用於提供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及入班協 助之時間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計入授課節數,並應確實記錄每 次服務之內容與時間。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所減授課節數,應由全校總授課 節數對等補足。 (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 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資源班授課總節數的三分之一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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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235
十九、學生於資源班之學習節數,應依個別需...
(共 2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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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309
鍋大  可以參考參考這個http://www.sec.ntpc.edu.tw/SpecialEdu/Upload/4Low_Plan/29/0203%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B3%87%E6%BA%90%E7%8F%AD%E5%AF%A6%E6%96%BD%E8%A6%81%E9%BB%9E%E5%85%A8%E6%96%87(%E6%9C%89%E6%96%87%E8%99%9F).pdf
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 務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 難之學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 服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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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370
回樓上:學生僅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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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717
A選項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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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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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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