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現行「新北市資源班實施要點」的敘述,何者正確?
(A) 資源班應優先服務經鑑輔會核定具有特殊教育資格之學生,如學生僅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學校不需要提供服務。
(B) 資源班教室皆應設置於一樓,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C) 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可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節數對等補足。
(D) 資源班課程不得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統計: A(233), B(347), C(2096), D(307), E(0) #841547
詳解 (共 10 筆)
新北市資源班實施要點(105.02.04)
(C)第七條規定:
學校得以下列方式遴用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以因應學生學習及教學需要:
(一)由資源班教師與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交換授課,其節數應對等補足。
(二)運用資源班編制員額轉換鐘點費,遴用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授課,或依各
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各類校外特殊專才人員兼任。
前項編制員額轉換,應配合資源班學期課程計畫為之,並經特推會審議後實施。
(A) 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B) 第三條規定: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
礙學生。
(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
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務集中式特教
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
(D)第十九條規定:
學生於資源班之學習節數,應依個別需要適當安排於下列時段:
(一)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得抽離該領域所有節數,並應優先以語文
或數學領域為主。
(二)於晨間活動、導師時間或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或彈性學習節數為之。
(三)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A) 資源班應優先服務經鑑輔會核定具有特殊教育資格之學生,如學生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學校視需要提供服務。
(B) 資源班教室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C) 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可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節數對等補足。
(D) 資源班課程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B)資源班教室皆應設置於一樓,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二十二、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