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法院認定被告成立犯罪,所依憑之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及辯論之程序,學理稱此為何?
(A)不自證己罪原則
(B)舉證責任原則
(C)法定調查原則
(D)嚴格證明法則
(A)不自證己罪原則
(B)舉證責任原則
(C)法定調查原則
(D)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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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3), C(111), D(932), E(0) #3150687
統計: A(20), B(73), C(111), D(932), E(0) #3150687
詳解 (共 5 筆)
#5977645
(D) 嚴格證明法則→證據能力
自由心證→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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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60
刑事訴訟法§95: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A:法院不能僅憑被告的自白或保持緘默就逕自判刑。此乃不自證己罪原則。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A:法院不能僅憑被告的自白或保持緘默就逕自判刑。此乃不自證己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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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B:檢察官或自訴人有義務證明被告有罪。乃刑事訴訟中專屬原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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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調查原則:
指事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審理原則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實行調查之程序。
(來源:三民輔考)
C:調查證據的方式必須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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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5:自由心證主義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法官所採用的證據必須經合法取得且經過辯論有證明能力,屬於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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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477
(A) 不自證己罪原則:這是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
(B) 舉證責任原則: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於檢察官或自訴人。
(C) 法定調查原則:不能隨意認定事實。
(D) 嚴格證明法則: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合法調查(例如:詰問、勘驗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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