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及乙聯手打傷乙之配偶丙而共同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於被打傷時起 6 個月內,得向檢察官一併對甲及乙告訴
(B)丙於告訴狀表明僅對甲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之父親得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但不得與丙明示之意思相反
(D)丙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後,另具狀表明僅對乙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甲
統計: A(122), B(556), C(1740), D(508), E(0) #2066113
詳解 (共 10 筆)
A刑訴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C刑訴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C因為被害人還活著,乙的配偶丙得獨立告訴。如果丙死了,不得與丙生前的意思相反,除非有臨終遺言,否則如何證實。
B、D刑訴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本題是傷害罪,所以及於其他共犯,除非是犯通姦罪才不及於相姦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此題被害人已婚,沒有法定代理人
且甲乙涉犯普通傷害罪,因此推斷丙並未死亡,所以丙之父不得提起告訴,更不用論是否與被害人意思相反。
統整樓上的回覆:
(C)丙之父親得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但不得與丙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丙已經成年自無法定代理人,故原規定於刑訴233I的「配偶與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中之法定代理人自不適用
故得為丙獨立告訴之人僅剩丙的配偶。
所以C選項要是改為「丙之配偶乙得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且得與丙之意思相反」就是正確的
(先不要在意敘述前後矛盾XD)
BUT 在本題中丙之配偶乙正是去毆打丙的人之一,故乙無獨立告訴權(阿都是被告了要怎麼獨立告訴)
所以在本題中,應只剩下丙可以自己去告了
刑訴第239條已修法 但書已經刪除
刑訴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速解:(B)(D)說明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訴不可分)。
*因為偵查並不受告訴乃論的拘束,所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只能選擇要不要提告,而不能選擇對共犯要告那些人或不告那些人。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