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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6404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64049

年份:106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9 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 當日,立即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嗣後因丙律師過於忙碌,忘了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後 來向丙律師事務所詢問,始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B)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C)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檢署提出再議
(D)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 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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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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