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
當日,立即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嗣後因丙律師過於忙碌,忘了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後
來向丙律師事務所詢問,始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B)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C)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檢署提出再議
(D)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
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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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57), C(31), D(74), E(0) #1646901
統計: A(47), B(457), C(31), D(74), E(0) #1646901
詳解 (共 6 筆)
#5052733
刑訴第67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因為律師的過失算是甲的過失,所以按67條沒有「非因過失」的情況,無法再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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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576
(A)再議期間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得聲請回復原狀(參刑訴70)
(B)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參刑訴67II)
(C)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院提出再議(參刑訴68III)
(D)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不得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 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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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361
(D) 選項的錯誤是不是應該是錯在五日內,而非十日呢?(刑訴§6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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