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
(B)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C)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D)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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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8), C(59), D(328), E(0) #1386009
統計: A(47), B(18), C(59), D(328), E(0) #1386009
詳解 (共 3 筆)
#2189183
第 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A)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A)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B)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既然可以更正 那當然不是無效了)
(C)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這一選項 我猜應該是應該是117條的缺少顯然還有不是更正利益 而是公益)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話說下面那個自動販售 沒注意都會被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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