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 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 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 2 個月之依據?
(A)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
(B)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
(C)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
(D)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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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76), C(45), D(427), E(0) #29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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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410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大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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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828

為了讓處罰機關去監督舉發機關,以及防止舉發機關惰怠,拖很久才舉發,大法庭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來的案件,作為認定時點。( 最高行政法院110大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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