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B)證據能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C)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
(D)只要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統計: A(1308), B(425), C(3251), D(964), E(0) #2592988
詳解 (共 9 筆)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是不同的法律用語,意義也有相當差異,但卻常 被混用。
所謂「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的資格,屬於證據形 式上的資格要件,換句話說,「證據能力」乃指一項證據有無在審理時當作證據 的資格,可否當作證明某一事實的依據,若經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審理時就不 能將該證據拿出來使用
「證據力」則是「證據證明力」的簡稱,乃指證據的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 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的證明,並在審 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也才能成為法院評價的對象
3.,「證 據力」乃是一項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經過合法調查後,法院對其就待證事實在 實質上的證明價值的評價。至於證據的證明力,依規定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原則上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這便是所謂的「自由心證原則」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嚴格證明
(B)證據能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證據之證明力
(C)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
(D)只要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合法調查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分嚴格證明和自由心證
非法調查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分絕對排除和相對排除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
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題幹)。」
嚴格證明法則(選項C)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圖片來源: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105701-1.pdf
1 自由心證原則: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嚴格證明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
(C) 這是關於嚴格證明的規定
(D)
證據能不能夠進入法庭(有沒有資格)使用,稱為「證據能力」。
)就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