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住臺中市)向乙銀行臺中分行貸款新臺幣 50 萬元,兩造簽立借貸契約書一紙,依乙銀行提供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甲有 部分貸款未清償,乙銀行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如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可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B)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如受訴法院認兩造間管轄合意係約定 僅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時,縱使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逕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C)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應認不適用合意管轄約定,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D)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縱受訴法院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 轄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 B(62), C(98), D(66), E(0) #906405

詳解 (共 5 筆)

#3484819

(A) (B) 通常事件

民訴法第28條第2項   (A) 他造申請,非法院職權移送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C) (D) 小額事件  (436-8:小額=10萬元以下)

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24
0
#1427999

民訴28地2項
得聲請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6
0
#1436721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6
1
#6235536
30 萬元 簡易訴訟 28 II 該定...
(共 3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434662
CD:436之9。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