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職工福利金條例中對於職工福利金之保障規定?
(A)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B)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應由提撥者負賠償責任
(D)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 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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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7), C(243), D(52), E(0) #2593353

詳解 (共 2 筆)

#4695032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8 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第 9 條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 9-1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
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第 10 條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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