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 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 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 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 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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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0), C(182), D(734), E(0) #298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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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376
不得命具結而誤命具結,僅不發生具結效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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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081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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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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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821 號刑事判決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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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813
證據作為裁判上依據首先 為法定證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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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023

(C) 如檢察官可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仍具有證據能力

此選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的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才能作為證據。然而,當警員未告知緘默權而取得自白時,除了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任意性)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的特別規定,還必須證明警員的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因此,單純證明自白出於任意性,並不足以使其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若警員的違法行為是出於惡意,即使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該自白仍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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