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B)違法行政處分縱使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C)下命行政處分一經有效作成,即有執行力,人民不實現行政處分內容時,行政機關得強制執行
(D)行政機關對於其他機關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進行實質內容適法性之審查,不受該處分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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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92), C(190), D(1043), E(0) #2799136
統計: A(85), B(92), C(190), D(1043), E(0) #2799136
詳解 (共 3 筆)
#5613146
確認效力 : (D)
行政處分的內容,對於其他國家機關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是為構成要件效力;至於行政處分的理由,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部分的理由,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在有法律明文的情形下,亦會具有拘束效力,此即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的內容,對於其他國家機關一定程度的拘束力,是為構成要件效力;至於行政處分的理由,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部分的理由,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在有法律明文的情形下,亦會具有拘束效力,此即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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