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
(B)具有法制專長之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應以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名義對外作成
(D)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者,對其作成之確定訴願決定得申請訴願再審
統計: A(853), B(3004), C(1145), D(3663), E(0) #2128359
詳解 (共 10 筆)
(B)訴願法第52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非具有法治專長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法第9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A)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他是內部單位
(B)具有法制專長之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應以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名義對外作成是以所屬機關名義對外做成
(D)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者,對其作成之確定訴願決定得申請訴願再審.
訴願法 第 97 條 (訴願再審)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訴願法 第 97 條 (訴願再審)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其實我覺得有一點點爭議......
關於B選項本來組成成員就應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也就是原則上應全員皆為法制專長者。本來就在2分之1之上,當然也滿足題目不得少於2分之1的條件。
又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四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當然訴願法的位階較高,答案D也比較直觀,但總覺得這樣出題不是沒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