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掛號郵件未以報值或保價郵件交寄致生損失時,郵局所負之責任以何者為限?
(A)郵件內裝物實際價值
(B)該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得請求之補償金額
(C)該郵件所付之全部資費
(D)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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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824), C(222), D(22), E(0) #3822504

詳解 (共 2 筆)

#7326748
第217條之1,掛號郵件未以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交寄致生損失,本公司所負之責任,以該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毀損時可得請求之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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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79

217-1

掛號
郵件
未以
報值郵件或
保價郵件
交寄
致生損失,
本公司所負
之責任,
以該郵件
全部
遺失、
被竊
或毀損時
可得請求之
補償金額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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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17121
未解鎖
39.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掛號郵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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