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警員甲於執行陳抗勤務時,發現民眾乙突破警方阻材設施,手持打火機揚言自焚,另民眾丙攜帶汽油、油壓剪等物品,對於乙、丙之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處置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依即時強制將乙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24小時。
(B)乙手持之危險物品打火機,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C)丙攜帶汽油、油壓剪等物品,得扣留之。
(D)對乙丙所持物品之扣留,依職權性質係屬直接強制。
統計: A(136), B(328), C(184), D(3600), E(0) #2673729
詳解 (共 3 筆)
(A)依即時強制將乙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24 小時。
正確
(B)乙手持之危險物品打火機,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正確
(C)丙攜帶汽油、油壓剪等物品,得扣留之。
正確
(D)對乙丙所持物品之扣留,依職權性質係屬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章 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至 第 2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人的管束)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A)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戒具)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扣留危險物)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