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身自由限制程序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應考量的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國家財政負擔
(B)有無替代程序
(C)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
(D)所涉及基本權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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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5), B(55), C(24), D(55), E(0) #2064518
統計: A(1425), B(55), C(24), D(55), E(0) #2064518
詳解 (共 3 筆)
#3588599
釋字第639號
摘錄
本院解釋固曾宣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經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條係在關於訴訟程序之處分不得救濟之原則,基於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在權利保護上之特殊地位,例外地賦予救濟途徑,雖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惟仍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作成決定,且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是整體而言,系爭規定業已提供羈押之被告合理之程序保障,尚不違反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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