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之規定,依司法院釋
字第 66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人格權之限制
(B)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受教育權之限制
(C)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亦屬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拘禁
(D)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人身自由之限制
統計: A(1534), B(3450), C(2501), D(339), E(0) #2353584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664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
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均涉及對虞犯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之處所,而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其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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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每日排定課程,聘請志工或老師授課,課程內容包含法律、衛生、語文及藝術教育、職業輔導、宗教教誨、情緒管理等,並安排美容美髮、編織及紙花等習藝課程,期藉由多樣化課程導正少年心性及生活態度。
我在想少年被關,不就是間接影響他受教育了嗎......有人想法跟我一樣嗎
【正確答案】:(B)
【法理深度解析】
1. 為什麼 (B) 是錯誤敘述?(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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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範圍:在 釋字第 664 號 中,大法官檢討的是政府將「僅僅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送進感化教育或收容所是否太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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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辨析:感化教育處分雖然在形式上會離開學校,但政府在感化教育機構內仍會提供教育。因此,這號解釋的核心不在於「限制受教育權」,而是在於「剝奪人身自由」以及對少年貼上犯罪標籤後所產生的「人格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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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解釋文中明確提到人身自由與人格權,但並未將「受教育權之限制」列為本案違憲審查的主軸。
2.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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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及對少年人格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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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大法官認為,將「尚未犯罪」的少年送入感化機構,會使其蒙受社會歧視的標籤,影響其自我認同與人格正常發展,故涉及 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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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亦屬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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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這是極重要的法理。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如 384、588、664)均強調,只要是「剝奪人民身體自由」的措施,不論名義是收容、感化還是留置,在法律本質上都屬於 憲法第 8 條的「拘禁」,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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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涉及對少年人身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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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感化教育會將少年強制安置在特定場所,無法自由出入,這顯然是 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的長期、嚴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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