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如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D)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得自行裁減或變動法定預算之執行
統計: A(134), B(396), C(176), D(8471), E(0) #2353588
詳解 (共 6 筆)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 行政院 )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釋字 第 520 號 (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質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
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
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
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