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覬覦鄰居 A 之美貌圖謀不軌,在其主觀上認為口交係屬猥褻而非性交的情況下,為規避強制性交罪之重刑,乃持刀脅迫 A 為其進行口交且既遂。關於甲應負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口交係屬猥褻,甲主觀上亦具猥褻故意,應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B)口交雖屬性交,但甲主觀上發生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其強制性交故意,仍僅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C)口交雖屬性交,但甲主觀上發生包攝錯誤而阻卻其強制性交故意,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僅構成強制罪
(D)口交屬性交,甲主觀上雖發生包攝錯誤,但不影響其故意,甲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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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2), D(198), E(0) #356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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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D) 口交屬性交,甲主觀上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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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性交定義、錯誤理論
(A) 口交係屬猥褻,甲主觀上亦具猥褻故意,應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規定,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本選項錯誤。
(B) 口交雖屬性交,但甲主觀上發生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其強制性交故意,仍僅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所謂構成要件錯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構成犯罪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犯罪事實」,不相一致。本題情況是對於法律規範之誤認,並非事實之誤認,不屬於構成要件錯誤之範疇。本選項錯誤。
(C) 口交雖屬性交,但甲主觀上發生包攝錯誤而阻卻其強制性交故意,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僅構成強制罪
→所謂包攝錯誤,係指行為人只是「錯誤理解構成要件要素的正確法律意涵」,而「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並非刑法條文所包攝的行為情狀」。
而包攝錯誤,並非構成要件錯誤,不能阻卻構成要件故意,惟包攝錯誤仍可被歸類為「不知法律」之禁止錯誤範疇,而有適用刑法第16條之餘地。
就刑法第16條之法律效果而言,其屬罪責階段之錯誤,效果微罪責之減輕或免除,無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之效果。本選項錯誤。(參王皇玉老師《刑法總則》)
(D) 口交屬性交,甲主觀上雖發生包攝錯誤,但不影響其故意,甲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承(C)解題說明,本選項正確。
附帶一提,有關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之區別,主要是構成要件錯誤是對事實之誤認,包攝錯誤是對規範之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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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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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1.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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