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物品中,何者法院不得宣告沒收?
(A)違禁物變得之物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D)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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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30), C(247), D(29), E(0) #3017177

詳解 (共 2 筆)

#5876482
(A) 違禁物變得之物 →刑§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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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B)、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D),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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