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刑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累犯之成立要件?
(A)行為人之特別惡性
(B)加重刑罰對於社會大眾的威嚇效應
(C)行為人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D)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342), C(125), D(36), E(0) #3017178
統計: A(65), B(342), C(125), D(36), E(0) #3017178
詳解 (共 2 筆)
#5753035
-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摘要
不論累犯要件應如何定義,立法者之所以在原違犯條款所規定之處罰外,再以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之處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後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