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及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僅及於為謀求生計而進行之營利性質職業,並不包含公益、非營利以及無給職
(B)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於必要限度內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於職業自由加以限制
(C)人民開業、停業以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均屬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圍
(D)職業自由之限制,可以區分為「執行職業之自由」 、 「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以及「選擇職業應具 備之客觀條件」三種層面,且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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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1), B(146), C(212), D(107), E(0) #3275020
統計: A(3461), B(146), C(212), D(107), E(0) #3275020
詳解 (共 5 筆)
#616430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及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僅及於為謀求生計而進行之營利性質職業,並不包含公益、非營利以及無給職
(B) 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於必要限度內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於職業自由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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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均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惟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予以限制。
2 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下稱舊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之董事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參照)。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三、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四、經費之籌措。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財務之監督。八、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第二十二條參照)準此,私立學校董事執行私立學校法上開職務之工作,屬職業自由之範疇,自應受憲法工作權之保障。 |
(C) 人民開業、停業以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均屬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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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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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職業自由之限制,可以區分為「執行職業之自由」 、 「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以及「選擇職業應具 備之客觀條件」三種層面,且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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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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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係指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B) 勞動基準法關於最低工資之規定,係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而制定之法律
(C) 人民開設電子遊藝場之營業自由,同時受到憲法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D) 擔任公益、非營利或無給職性質之人民團體理事、監事等職業,並不屬於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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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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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325
補充考題
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不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D)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A)非營利性質之職業,亦受職業自由保障
(B)私立學校之董事,不受職業自由保障
(C)法律必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
(D)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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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立大學限制其專任教授不得在校外兼課,可能侵害該教授之下列何項基本權利? c
(A)服公職權 (B)職業選擇自由 (C)職業執行自由 (D)遷徙自由
(A)服公職權 (B)職業選擇自由 (C)職業執行自由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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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改為主觀 條件限制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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