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
人得如何處理?
(A)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
(B)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C)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
(D)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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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86), C(3), D(6), E(0) #2390326
統計: A(44), B(186), C(3), D(6), E(0) #2390326
詳解 (共 1 筆)
#433503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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