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甲於乙超市購物期間,遺失智慧型手機一只,拾得人為乙超市聘僱之清潔人員,其對於該遺失物 之拾獲,得否請求報酬?
(A)不可以
(B)可以請求手機價值的五分之一
(C)可以請求手機價值的十分之一
(D)可以請求手機價值的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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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3), B(79), C(1642), D(340), E(0) #637676

詳解 (共 3 筆)

#910283
民法§8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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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723
拾得人為乙超市聘僱之清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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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975

補充

民法拾得遺失物部分條文修正

將撿到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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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89345
未解鎖
某甲於乙超市購物期間,遺失智慧型手機一...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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