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不動產之查封方法?
(A)揭示
(B)封閉
(C)斷水斷電
(D)追繳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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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0), B(253), C(3322), D(1020), E(0) #637681
統計: A(910), B(253), C(3322), D(1020), E(0) #637681
詳解 (共 6 筆)
#910544
強制執行法
第七十六條 (查封不動產之方法 )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
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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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651
56.下列何者非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方法?
(A)查封
(B)拍賣
(C)變賣
(D)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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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084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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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944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
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
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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