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得申請「再審」之事由?
(A)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C)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D)訴願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已依行政訴訟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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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 B(463), C(602), D(3920), E(0) #2098429

詳解 (共 3 筆)

#36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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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誤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組織有誤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證據有誤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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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166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
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
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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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662
口訣:錯矛組迴  刑罰  證偽變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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