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得申請「再審」之事由?
(A)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C)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D)訴願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已依行政訴訟主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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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 B(463), C(602), D(3920), E(0) #2098429
統計: A(709), B(463), C(602), D(3920), E(0) #2098429
詳解 (共 3 筆)
#3690057
簡單分類幫助記憶
| 內容有誤 |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
| 組織有誤 |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
| 證據有誤 |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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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166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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