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姓名條例,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姓名之登記或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須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B)臺灣原住民登記姓名時,必須同時登記原住民傳統姓名與漢人姓名
(C)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登記姓名時,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D)與外國人結婚之國民所生子女中文姓名之取用,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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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900), C(166), D(54), E(0) #1916227

詳解 (共 3 筆)

#3458237

姓名條例: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
,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
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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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755
姓名條例第四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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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964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選項A),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選項C);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選項D);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4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選項B,是「得」,非題意之「必須」,故B錯誤),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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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1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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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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