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檢察官以被告甲在警詢中自白、購毒者乙在偵查中之證言等證據,起訴甲販賣毒品罪。甲在第一審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期日,陳述其在警詢時之自白,是被強暴脅迫所為,下列何人要就甲在警詢中係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指出證明方法?
(A)甲
(B)檢察官
(C)法官
(D)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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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4804), C(476), D(188), E(0) #2592989
統計: A(383), B(4804), C(476), D(188), E(0) #2592989
詳解 (共 7 筆)
#4519524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三項之規定:
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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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43
檢察官負舉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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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868
檢察官負「舉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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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4450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3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3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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