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期於多少日內離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A) 10 日
(B) 7 日
(C) 8 日
(D) 15 日
統計: A(3068), B(361), C(6), D(87), E(0) #434954
詳解 (共 6 筆)
第 三十六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期於十日內離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者。
二、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者。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者。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
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
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
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
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
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
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入出境許可。
二、經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前項出境證自核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