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對縣議會之議決案如延不執行,應如何解決?
(A)縣議會得對縣長行使不信任投票
(B)縣議會得請縣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C)縣議會逕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D)縣議會得凍結縣政府之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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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06), C(12), D(4), E(0) #3563781
統計: A(3), B(206), C(12), D(4), E(0) #3563781
詳解 (共 2 筆)
#7273007
正確選項是 (B) 縣議會得請縣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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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的議決案如「延不執行」,縣(市)議會得請縣(市)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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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縣議會得對縣長行使不信任投票: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地方議會(包括縣議會)可以對首長(縣長)提出不信任案,但這是在特定條件下(如議會對總預算案持續未審議完成,或年度總預算案遭縣長退回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等),而非僅因「延不執行」某個議決案。
- (C) 縣議會逕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此程序錯誤,應先報請內政部,而非直接報請行政院。
- (D) 縣議會得凍結縣政府之預算案:地方議會的職權是審議預算案,可以刪減或擱置預算,但法律並未賦予議會可以任意「凍結」已通過預算案的權力作為懲罰行政機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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