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者,得分 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下列何者為直轄市、縣(市) 、鄉(鎮、 市)認為窒礙難行時的因應方式?
(A)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B)期限屆滿前提起訴願
(C)期限屆滿前提起行政訴訟
(D)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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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54), C(44), D(26), E(0) #3563782
統計: A(149), B(54), C(44), D(26), E(0) #3563782
詳解 (共 2 筆)
#7305261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3.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4.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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