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對於性交易之規範,下列何者最符合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A)性交易乃剝削社經地位不利的女性,國家應予以禁止
(B)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乃考量性工作者多為連續為之,而另一方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因此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C)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被處罰者多為社經弱勢之女性,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D)國家應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對於性工作者進行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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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78), C(3220), D(599), E(0) #3254541
統計: A(204), B(278), C(3220), D(599), E(0) #3254541
詳解 (共 2 筆)
#6155358
- 釋字第666號罰娼不罰嫖
(A) 性交易乃剝削社經地位不利的女性,國家應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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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
(B) 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乃考量性工作者多為連續為之,而另一方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因此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 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C) 僅處罰意圖得利一方,被處罰者多為社經弱勢之女性,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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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應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對於性工作者進行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
- 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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