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現行犯甲經司法警察逮捕後同意夜間詢問案情,詢問中甲表示身體疲憊精神不濟,拒絕再接受詢問。若警方於日出後再繼續為案情詢問,則依實務見解本件障礙時間應如何計算?
(A)以甲被逮捕當日日落後計算至翌日日出
(B)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翌日日出
(C)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警方於翌日開始詢問時
(D)以甲表示身體不適,拒絕受詢時起算,計至其休憩完畢,適宜受詢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528), C(281), D(190), E(0) #350905
統計: A(104), B(528), C(281), D(190), E(0) #350905
詳解 (共 5 筆)
#811546
於此種夜間同意後又拒絕之情形障礙期間如何計算,法似無明文規定。但此種障礙事由是把現實中實際經過之事實時間扣掉不計入,故由有利於行為人之角度可推知,此種不列入24hrs計算之障礙時間自是越少越好,故以拒絕時為始期為佳。終期則自依100-3及93-1規定,算至日出。
28
0
#1383434
樓上解得很好,我僅附上法條:
| 第 100-3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
| 第 93-1 條 |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
|---|
18
0
#702132
考選部答案為b
3
0